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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唐朝历史)唐朝曾有冷漠罪:发现火灾不报告要判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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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500字


  如今有一些人,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,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,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。现今法律,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,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。但在唐代,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。
  《唐律疏议 贼盗律》规定: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,被害之家及邻舍, 同伍 (五户为一伍)及 比伍 (邻近的五户)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, 当告而不告,一日杖六十 。若是盗窃罪,则比照这一刑罚,减刑二等。当罪犯劫持人质时, 部司及邻伍知见,避质不格者,徒二年 。意思是说: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, 警察 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,判刑两年。
  《唐律疏议 捕亡律》规定: 公安人员 在道路上追捕罪犯,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,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, 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,杖八十 。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,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,告而不救助者,杖一百;闻而不救助者,减一等。力势不能赴救者,速告随近官司,若不告者,亦以不救助论 。 作文培训网站推荐,<a https://www.euzW.net>易优作文网</a>。
 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,却不报告不扑救,也要治罪。《唐律疏议 杂律》载: 诸见火起,应告不告,应救不救,减失火罪二等。 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。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,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

《(唐朝历史)唐朝曾有冷漠罪:发现火灾不报告要判刑》添加时间:2025-05-12;更新时间:2025-06-19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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